足疗店经理强奸技师被判刑3年6个月

2014年05月18日13:31  法制晚报 收藏本文

  法制晚报讯(记者 王晓飞) 身为良子足疗京粮大厦店经理的史某,强奸手下女技师。今天上午记者获悉,北京市三中院终审以强奸罪判处史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。

  现年33岁的史某案发前是良子足疗店京粮大厦店的经理。来自四川的19岁女技师曾某则是史某所在京粮大厦店的女技师。

  2013年7月11日下午5时30分许,史某在朝阳区双井京粮大厦良子足疗店V2房间内,强行与曾某发生性关系,后史某被公安民警抓获。

  在一审庭审中,史某的辩护人当庭提交了相关证人证言以及相关视频、号码为522的工号号牌、消费单和消费小票及相关照片等材料。

  对于史某的辩护人提交的材料,一审法院认为来源合法、内容客观,但其反映的均是事发之后的相关情况,不能证明被害人曾某与史某是自愿发生性关系,故不予采信。

  一审法院认为,史某无视国法,违背妇女意志,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,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,遂以强奸罪判处史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,并责令其赔偿曾某经济损失1500余元。

  史某认为,曾某的陈述与证据存在矛盾,一审判决只依据曾某陈述作出,没有其他证据佐证,故属于“认定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”。

  于是,他提出上诉,称自己不构成强奸罪,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
  北京市三中院经审理认为,曾某的陈述与证人证言以及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书、法医物证鉴定书等证据相互印证,综合审查被害人陈述和本案其他间接证据,可以认定本案事实,史某的上诉理由法院不予采纳。

  最终,三中院裁定维持原判。

(原标题:良子足疗店经理 强奸技师 被判刑3年6个月 赔偿被害人1500余元 被告人不承认强奸 一审后上诉 法院终审维持原判)

(编辑:SN086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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